16.1 一般规定


16.1.1 本章适用于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。
16.1.2 太阳能光伏系统节能工程施工中及时进行质量检查,应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,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,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太阳能光伏节能分项工程验收。
16.1.3 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节能工程的验收,可按本标准第3.4.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;也可按照系统,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。

条文说明

16.1.1 本章适用于并网系统,离网系统可参照执行。太阳能光伏系统是由光伏子系统、功率调节器、电网接入单元、主控和监视系统、配套设备等组成的。其中:
    1 光伏子系统包括光伏组件、光伏组件安装及支撑结构、汇流箱等;
    2 功率调节器包括并网逆变器、充电控制器、蓄电池、独立逆变器及配电设备等;
    3 电网接入单元包括继电保护、电能计量等设备;
    4 主控和监视系统包括数据采集、现场显示系统和远程传输和监控系统等;
    5 配套设备包括电缆、线槽、防雷接地装置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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